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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CBD惨案导致维州保释系统改革-将设夜间法庭

2017年1月23日 | 编辑: |

上周5墨尔本CBD的惨案导致很多人对维州法律系统的质疑。今天早上维州州长安德鲁宣布将对维州的保释制度进行改革。

以往的“保释官”(bail justice)是由于义务工作者组成,当有紧急情况时,这些人需要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裁决。

安德鲁宣布维州将开设新的夜间地方法院,法官将对紧急情况的保释问题进行裁决。他说“我们认为让那些比较严重的罪行由法官组成的法庭来决定比让志愿者来决定更加合适”。

维州保释官的申请与太平绅士的申请类似,符合一定条件的澳洲均可申请,申请后只要完成由维州警察,裁判法院,和司法部提供的为期三天的培训课程就可以正式上任。保释官被任命后,可留任至70岁。保释官需要能在法庭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保释事宜。

如下是关于保释制度的解释。节选自刘仁文的文章《国外为何青睐保释制度》

对审判前的未决犯实行“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是刑事诉讼中的帝王条款———“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从“无罪推定”出发,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他不过是一个被怀疑犯了罪的人。既然只是被怀疑,就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否则不应剥夺其人身自由:一是有确信的证据表明不对他实行羁押,他将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险,此种情形多适用于那些从事恐怖等暴力犯罪活动的人;二是他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如获得保释后逃跑等。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件也是主张这一做法的,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明确规定:“等候受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但基本上实行的是“以羁押为原则、以取保为例外”这种原则的审前模式,不仅不利于未决犯的人权保障,不利于减轻国家羁押未决犯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带来其他一系列消极后果。例如,不少办案机关一旦将人抓起来,就只能极力往有罪上靠,否则,就是关错人,要负国家赔偿等责任;或者至少要给你搞一个劳动教养之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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