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19 12:53
AucklandNZ
【新闻】黃徐毓芳国会议员:在纽西兰,只能讲英语吗?
[color=Blue][size=4][font=宋体] 最近,那位在2005年10月12日在火车上禁止两位中国游客互相用中文交谈,甚至向对方泼水、出拳打人的妇女被Masterton地区法院判处监禁三年半的刑期。(此刑罚也包括对她后来酒后驾车以及袭警的行为的惩罚)。这传递了一个很有力的讯息,法律重视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控告。同时,也让我们再次面对一个话题:在纽西兰,到底人们有没有在公众场合使用除英语外的其它语言的权利?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纽西兰的官方语言有三种:英语、毛利语和手语。可以看出,英语决不是纽西兰唯一可以使用的语言。其次,官方语言不意味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必须仅仅使用这几种语言。纽西兰的《人权法案》第20条款就已经明确规定,在纽西兰的少数民族有权互相使用任何他们自己的语言:“Rights of minorities:A person who belongs to an ethnic,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minority in New Zealand shall not be denied the right, in community with other members of that minority, to enjoy the culture, to profess and practise the religion, or to use the language, of that minority.”
法律其实已经保护了我们的权利,那些认为自己是这片土地的主人而要求其它人只能讲英语的人们实在是有必要好好学习一下他们“自己”的法律了!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任何人都有权利与自己民族的成员使用他们想要使用的语言。在公众场合,谁也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使用某种语言交流,可以说,使用什么语言来交流根本就不关别人的事。很奇怪纽西兰是一个移民国家,但当地一部分人因为来得较早(实际或心理上)而觉得有权去禁止其它人使用其母语实在是无知及无理取闹!这一官司的判定,对他们应该是当头棒喝。亦应鼓励受害者,不用哑忍,可以投诉而争取公平。
当然,我们有权行使我们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在公众场合大声喧哗,不注意别人的感受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保护自己应有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记珍惜爱护安静祥和的环境。[/font][/size][/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