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2 17:45
城市童话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完全手册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的发展,切实履行中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它外国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和境外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地点
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8房间(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大学院内,由北京语言大学西南门进,往北约200米向东即可见学一楼。到达北京语言大学西南们的公共交通线路有:825路、951路、722路、375路、331路、809路、307路、743路、726路和银建16路)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前来领取认证书且尚未交费者,须提前半小时办理交费手续。)
外埠申请者可委托亲友直接来京填申请表提出申请,亦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在外埠的申请材料验证点填写申请表,请其代理办理申请手续。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海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不在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它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
4、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5、函授取得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收费标准
1、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280元,信息咨询费170元,合计450元;
2、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开户银行: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号:0200006209014441007(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及信息咨询费,共450元;汇款时需注明认证申请人姓名)
2005-12-22 17:45
城市童话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
* 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学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注:*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 :[email]chancy@stnet.cscse.edu.cn[/email]联系。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 学习成绩单;
*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注: *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 本人身份证件;
*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117室)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8.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办理。
联系地址: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北京语言大学学一楼225房间)
网 址: [url]www.chivast.cscse.org[/url]
联系电话:010-82300058
传 真:010-82303997